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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:阿仁(化名)在一家科技公司服務多年,雇主已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,由於阿仁的工作表現受到公司肯定,最近主管對他說,公司考量全球化經濟佈局,要調派阿仁到海外工作,阿仁很想知道一旦派遣出國工作,是否可以由原派遣公司為他辦理繼續加保?

A:
員工受派遣出國提供服務,如與原派遣公司仍具有僱傭關係,得由原派遣公司繼續參加勞工(就業)保險
按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係在職社會保險,也就是有實際從事工作的勞工才能參加勞工(就業)保險。依照規定被保險人派遣出國、考察、提供服務者,得繼續參加勞工(就業)保險。又依據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(現為勞動部)函釋,勞工受派遣出國提供服務是否可以繼續加保,有關規定如下:

  1. 員工派駐海外(或大陸)分公司或分廠服務,如與原派遣公司仍具有僱傭關係 (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,勞工: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;雇主: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,事業經營之負責人),得由原派遣公司繼續加保,被保險人如表示有意願繼續加保時,投保單位不得拒絕,又繼續加保期間,原派遣公司仍應繼續為其繳納保險費 。
  2. 又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為台灣及福建省之金門、馬祖(簡稱台閩地區),派遣出國工作的勞工,如果是轉受僱於海外(或大陸)分公司服務,因與原派遣公司已無僱傭關係,其受僱於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外之公司、行號工作,不得於原派遣公司繼續加保,應辦理退保。

員工派駐海外(或大陸)分公司之駐外津貼,應納入申報勞(就)保投保薪資
投保薪資為被保險人領取各項保險給付及計算保險費之依據,申報高低會影響員工權益及勞(就)保財務基礎,所以,勞保條例規定課以投保單位應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責任。依照規定,投保單位應按勞工之月薪資總額,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,覈實申報投保薪資;月投保薪資總額是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,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,包括工資、薪金及按計時、計日、計件、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予之獎金、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。因此,阿仁派駐海外(或大陸)分公司工作期間與原派遣公司仍具有僱傭關係,符合派遣出國期間得繼續加保條件,其由海外(或大陸)分公司所支付的海外任職薪資或駐外津貼,只要是勞工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報酬,自屬工資,均應併入計算申報勞(就)保投保薪資,以保障被保險人權益。
 

 

http://www.bli.gov.tw/sub.aspx?a=6BVOBs2SXUo%3D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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